甘肃省民族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大调解的要求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为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平安甘肃及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我会于2020年2月10日经甘肃省七里河区司法局批复成立甘肃省民族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建林等九名人民调解员4月29日获颁人民调解员证书。
调解委员会本着“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工作原则对所接收的纠纷进行调解。
所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在调解纠纷时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由民间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除较为简单的纠纷可以用口头申请外,申请一般要求书面形式,申请人员按要求递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2.受理。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
3.调查。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工作主要采取的方式:(1)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2)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3)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4.调解。由调解委员会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调解纠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履行告知程序:①告知纠纷当事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②宣布调解场所纪律,告知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介绍调解组成人员,问明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人员回避。
(3)介绍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4)申请人、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依次发言,陈述纠纷事实、证据、主张和理由。
(5)调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问题。
5.结案。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一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根据调解结果作如下处理:(1)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项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为简单和能够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人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回访。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